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1]108号)
各在沪人身保险公司、各在沪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 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代理关系
第一节 合作对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