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2011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12]6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
保险法》、《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现就保险中介2011年度会计报表外部审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11年1月1日前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余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审计。
二、审计重点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应就以下内容做出专项披露:
1、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收入与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2、保险中介机构是否设置了代收保费和其他客户资金的专户,是否存在占用、挪用保费和其他客户资金的情况;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了营业保证金,营业保证金的金额与存款银行,是否存在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情况。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了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一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是否符合保监会的规定,保险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上缴监管费,包括2011年应缴金额、已预缴金额、已清缴金额以及2012年监管费的预缴情况;
5、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应收款的情况,包括股东、其他个人和关联单位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合计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等;
6、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应付款中是否存在对保险公司欠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