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业银行不得以招标方式盲目抬高代理手续费率,不得签订或变相签订代理手续费的保底条款。手续费按已实际发生的代理业务进行结算,不得要求保险公司预支手续费。
(六)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优化银保渠道业务结构,加大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力度,控制趸缴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种类和规模。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在业务考核和绩效评估中应将期缴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列入重点范畴,给予倾斜政策。
二、加强销售人员的培训及管理
(一)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产品的特性,全面客观介绍产品的保险责任、投资风险、费用扣除、犹豫期等权利义务。银行销售人员应定期接受保险公司组织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技术培训。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制定标准合规的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不得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销售人员应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连结与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有关考试的具体细则参见《关于组织投资连结险销售资格考试的紧急通知》(沪保同业公会[2008]62号)。
同时,银行从事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且无不良记录。
不具备合格销售人员的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不得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三、加强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一)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代理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
宣传资料包括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出示的任何与保险产品内容相关的有形载体。
(二)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