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9]24号)
各在沪保险公司、各在沪中外资商业银行:
为推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良性健康发展,减少保险产品在银行渠道销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等规定,现就规范上海地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规范代理合作关系
(一)商业银行各网点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申请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应在代理网点内显著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商业银行应对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和定期合规评估,加强对合作方及自身销售人员的管理。
(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保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签署代理协议或合同,应在协议内明确规定手续费率、支付方式、培训方式及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机制等。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费用贴补手续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代收保费要专户管理,手续费、保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