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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二、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统计与信息化细化项目表
  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情况表

  附件一:
  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信息化标准(试行)

  第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的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
  (二)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四)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网络拓扑图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包括机房消防、温湿度控制、安保门禁系统说明。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八)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公司的灾难恢复策略和演习报告,本地存储数据的要提供数据备份策略和演习报告;其它公司要在现场检查出示软硬件服务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
  (九)公司要提供主备份通信线路租用合同复印件。
  (十)公司要提供网络安全策略和相关软硬件清单,涉密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策略,防火墙软件和防病毒软件清单,所使用全部软件的证书复印件。
  第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之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以上材料报送至上海保监局。

  附件二:
  保险分公司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细化项目表

序号

验收内容

细化项目

必验项

验收结果

第一条

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 式、简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

1、统计

(1)分公司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名称

*

 

(2)分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

*

 

(3)分公司统计工作联系人

*

 

(4)分公司是否配备专职的统计技术人员

*

 

(5)分公司是否设立统计技术岗位

*

 

(6)分公司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

 

 

2、信息化

(1)分公司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名称

*

 

(2)分公司信息化工作负责人

*

 

(3)分公司信息化工作联系人

*

 

(4)分公司是否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

*

 

(5)分公司是否设立信息技术岗位

*

 

(6)分公司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

 

 

第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1、统计

(1)统计岗位职责及人员分工制度(含统计分析、检查、培训等内容)

*

 

(2)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含数据收集、汇总、报送等内容)

*

 

2、具有完备的灾难恢复和数据备份策略

(1)提供公司的灾难恢复策略和演习报告

 

 

(2)要提供数据备份策略和演习报告

 

 

(3)要提供软硬件服务合同复印件

 

 

3、信息化

(1)信息岗位职责及人员分工制度(含机房管理、设备维护、信息安全、重要系统帐号及密码管理、培训等内容)

*

 

(2)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3)系统数据管理制度

 

 

第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

1、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

(1)网络安全策略和相关软硬件清单

 

 

(2)网络拓扑图

 

 

(3)涉密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策略

 

 

(4)防火墙软件和防病毒软件清单

 

 

(5)全部软件的证书复印件

 

 

2、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

(1)提供主备份通信线路租用合同复印件

*

 

3、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

(1)对数据库在本地的分公司,应实现业务、财务数据异地备份,数据备份应专人负责定期开展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

(1)信息系统覆盖到公司全部业务、财务经营管理

*

 

2、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

(2)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是否由总公司统一开发授权使用

 

 

3、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3)保单数据通过入单员录入系统后,能及时、自动、正常流转到财务系统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1、能在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正确查询到该分支机构上级机构的数据

*

 

2、有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

 

3、现有信息系统中能按保监会有关要求(参见统计月报),分渠道、分险种显示和统计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重要财务、统计指标,不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的现象

*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采用自建或托管的形式,但应符合国家关于机房建设的有关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1、机房建设符合国际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和GB50174-9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

(1)机房消防说明

 

 

(2)机房不间断电源保护装置说明

 

 

(3)温湿度控制系统说明

 

 

(4)安保门禁系统说明

 

 

2、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1)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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