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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诚信教育、职业道德、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且培训时间充足,能够确保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到上岗要求。
  (五)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拟开业机构应在组织结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有关负责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各工作岗位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
  (六)拟设机构营业场所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如果提供的是商务大楼的验收合格证明,则必须确认该合格证明对于我们所验收的场地具有相应的效力。
  (七)必须具有完备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关岗位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掌握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八)分公司统计及信息化建设按照《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信息化标准(暂行)》(附件一)及《保险分公司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细化项目表》(附件二)执行,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参照执行。
  九、验收人员应当提醒筹备机构注意以下问题:
  (一)各级分支机构在批准开业并办妥公告、领取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之前不得开办保险业务。
  (二)所有分公司开业后应积极申请加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所有新设分支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同业公会的各种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十、中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现场验收由产险处牵头,统研处和法制处派人参加;中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由寿险处牵头,统研处和法制处派人参加。
  十一、验收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统研处派出的验收人员主要协助验收统计工作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筹建情况,并对此出具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验收意见;法制处派出的验收人员主要协助验收反洗钱制度建设及反洗钱人员配备及培训方面的筹备情况,并对此出具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验收意见。
  十二、撰写验收报告。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及时撰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可以表格化,但应当详细说明验收的基本过程,列明验收内容和基本情况,并对该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要指出其筹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其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做出明确的判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情况表》详见附件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筹建机构,牵头处室在报经相关局领导同意后,要及时告知筹建组进行整改,以便再次组织验收。
  十三、对于现场验收符合开业条件的筹建机构,主办处室应及时起草同意开业的批复,会签有关处室后,将验收报告一同附上报局领导。
  十四、现有机构的迁址审批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十五、本指引由上海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六、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信息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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