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9]136号)
各保险公司:
现将我局《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
审批工作指引(试行)
一、为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
保险法》、《
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和《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局辖区内中资保险分公司开业审批以及中资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所有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筹建、开业审批工作。
三、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征得上一级机构同意;
(二)分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现有辖属各类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现有辖属机构服务能力较强,业务品质良好,客户满意度较高,信访投诉工作认真有效。
(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经营平稳健康可持续。
(五)有利于上海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负责人;
(三)筹建方案;
(四)可行性报告。
五、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当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培训到位;
(四)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六、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开业的正式请示:简要而准确地介绍拟开业机构的负责人、名称、详细地址等情况。
(二)关于筹建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拟开业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办公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员工招募及培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