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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非现场监管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9]8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上海市非寿险市场的监管,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市场情况,现将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监管内容及报送要求重申如下:

  一、报送内容及时间

  (一)上海市非寿险市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

  (二)内部审计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三)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

  (四)重大事项情况报告。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即时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关于上海市实施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03号)和《关于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29号)。

  (五)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情况报告。投标前后都应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情况,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加强上海市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沪保监发[2008]61号)。

  (六)保险产品开发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及经营汇总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和《关于在上海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6]3号)。

  (七)其他各类报告。为更好地掌握和分析上海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请各公司向我局报以下材料:

  1、上年度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当年度机构设立规划。每年1月15日前上报。

  2、分公司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公司人员违规违法情况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汇总情况,并填具表格(具体详见附件一);如分公司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公司人员发生违规违法情况,须在上述情形发生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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