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展培训活动中,委托第三方承办培训的某些环节或全部过程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方机构名称、该机构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该机构的营业地址等,上述书面记录应当经双方签章确认。
第四章 培训活动的费用核算
第九条 公司开展培训活动发生的相应费用,应按照公司现有的费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审核,并确保审核过程的可复核性。
第十条 公司委托第三方承办培训时,向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培训活动发生的相应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下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如根据总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需要分不同会计明细科目核算的,应当在该指引下发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核算情况报至上海保监局。如因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对已上报的核算情况进行调整的,应在调整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上海保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培训活动发生的费用的总体情况,以确保培训活动费用的总体水平控制在有关行业自律公约的标准之内。
第五章 培训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可以是书面形式,如果公司现有的办公系统中有相应管理模块,培训档案也可以采取电子文档方式管理。
对于单次培训活动开支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相应过程还应以视频文件留存备查,并纳入相应培训活动档案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培训方案拟定与审核、培训活动过程、培训费用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培训档案应当按照培训活动的时间先后顺序编制,每次培训对应一份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培训档案应当采取连续编号的方式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活动内部管理制度,并于该指引下发后一个月内将相关制度以书面形式报上海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