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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柳政办〔201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施行。为了保证《条例》的实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根据《检查通知》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法制发〔2011〕9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对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制定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的规定不符或相抵触的问题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废止或修改的处理。
  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查找出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拆迁程序不一致的问题,对清理出的问题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废止或者修改处理。
  二、清理方法和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或者主要实施该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清理,逐件提出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自行清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清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五)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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