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转制单位应在立项批复六个月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的(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的、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处理。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库存呆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营销,以后年度处置时,相应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营业收入。
7.省财政厅审核主管部门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时,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8.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转制单位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9.转制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转制财务审计。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依照《
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资产评估
10.转制单位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如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产权转让等,应遵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1.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应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直属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他转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2.转制单位完成上述转制基础工作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