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财资〔2012〕7号)
省直各部门,有关省直属企业: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过程中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转发〈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财教〔2008〕16号)等文件要求及转制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转制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
1.转制单位的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相应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着手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应遵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做好相关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
主管部门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转制单位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转制方案获得批准后,转制单位应依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4.立项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清产核资基准日、清产核资范围、经批准转制方案及批复文件、组织形式、中介机构的选聘方案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基准日,一般应以转制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转制单位的清产核资范围应以经批准的转制方案为准,包括转制单位本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投资控股企业。
5.本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转制单位,应重新办理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