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资〔2012〕6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限额以上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省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省级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省级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