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拥有高档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营运的机动车辆除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或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拥有第二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面积明显高于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以上的家庭;
6.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之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申请之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8.申请之前一年内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家庭;
9.饲养高档宠物、购置贵重首饰及其他贵重物品、经常享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10.拒绝配合管理经办机构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证明的家庭;
12.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13.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1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1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16.参与或从事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打架斗殴、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17.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除外);
1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19.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总和明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0.水、电、气等交纳标准明显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四)完善各项制度。针对近年来低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千方百计堵塞各种管理漏洞,健全完善低保工作动态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张榜公示、发放签收、定期回访等制度。各项制度要内容具体、职责明确、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在这次核查中,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并将保障家庭的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在村(居)、镇(办)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进行调查、评议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