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同意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52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林清德致我局的关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变更后的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13层1室,16层(实际楼层15层),17层(实际楼层16层),18层4室(实际楼层17层4室),19层(实际楼层18层),20层1室(实际楼层19层1室),21层1、3、4室(实际楼层20层1、3、4室),23层(实际楼层22层),25层2、4室(实际楼层23层2、4室),27层2室(实际楼层25层2室),28层(实际楼层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