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我市预算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选用我市自主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出版产品与服务。
(三)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支持数字出版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软件企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重点数字出版企业的申报提供指导和帮助。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数字出版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新创办的数字出版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数字出版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转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字出版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按照规定实施即征即退。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数字出版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数字出版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数字出版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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