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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成员农村批地建房情况;民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诚信承诺书和委托审核机关对其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资产在内的各类财产状况进行核定的授权书。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使用要求和双方责任权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市、区)政府制订。
  (三)加强日常管理。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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