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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要求及违约责任条款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对违反约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严禁以保障性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对已供应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各地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用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理。
  (二)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根据土地出让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筹措情况和建设需要,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要切实把土地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土地出让收益率在20%以内的市、县(市、区),要按照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作为计提口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各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欠发达地区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比例。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商业原则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规定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设区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但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形式发放贷款。积极争取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项目,要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政策,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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