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一)明确城镇住房保障的内涵。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可通过拆迁安置、非成套房改造、房屋修缮、市政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实施。市、县(市、区)政府向各类人才等特殊群体优惠供应、具有产权的专门用房不属于城镇住房保障范畴,也不得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准入、退出和租金标准仍按现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管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可安排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专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并相应提高租金标准。
(三)加快其他住房保障方式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已经全部满足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线未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标准)但已满足当地政府规定的收入准入标准线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需要的市、县(市、区),经征求意见、听证等民主决策程序达成共识的,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再继续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已经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取消限价商品住房制度,改由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保障。
三、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施城镇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占主导地位。特别是房价较高的城市,要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市场租赁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较多的城市,探索采取政府“租赁收储、统一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积极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做法,今后新出让的拟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原则上要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配建方式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