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度。要明确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以及社会单位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县市区建设等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设区市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分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公安消防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要明确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的部门监管责任,属于联合监管的,要明确牵头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等手段加强监管。在全面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核电厂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七)创新消防管理方式。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基础,着力开展火灾事故防范体系建设,探索构建预防火灾事故的长效体制机制,全面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组织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单位信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可作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实施单位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和基层安全监管力量要加强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系统,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街区(楼院、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
(八)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地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探索消防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
消防法和
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