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2〕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消防安全工作,促进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落实“平安浙江”工作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消防安全预防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加强政府领导,加强分级和部门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强安,努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控大防小,抓好依法整治,打非治违,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十二五”时期消防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火灾防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覆盖城乡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火灾事故总量明显减少,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渔船等的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租赁方、居住出租房屋承租人、渔船经营者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建立联合主体、联管联防的责任分解制度,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做到主体责任清晰。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要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