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名单。
第十四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新闻媒体人士作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和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八)测算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九)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要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填报《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区县或市有关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中抽取5名(含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