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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每届不超过10个;淄博市“质量贡献奖”及“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每届各不超过5个。
  第九条 淄博市质量管理奖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对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申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企业,依法注册登记2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2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五)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淄博市质量贡献奖授予在质量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改进和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奖,但一个申报项目最多不超过3人)。申报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为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认可;
  (五)所属组织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淄博市质量管理(QC)小组奖、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奖、质量攻关奖、质量管理创新奖、质量教育奖5个单项奖,分别授予我市在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质量管理新方法应用、质量攻关、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教育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及新兴产业领域中的龙头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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