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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六)加大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多元化鉴定,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开展企业内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和岗位,积极开展专项能力考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强、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统一、合理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参训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跨区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在培训地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培训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承担,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对用于职业培训的各项补贴要加大整合力度,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积极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条件的区县要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大对技工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技能实训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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