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整治架空杆线工作的通告
(2012年第2号)
为全面做好迎接党的十八大城市环境保障工作,营造秩序良好的城市公共环境和整洁美观的市容景观环境,确保城市架空线运行安全,依据《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4月20日至7月3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整治架空杆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2年6月30日前,各架空杆线权属单位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要全面排查所属架空杆线情况,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在架空杆线的显著位置设置产权或管理人的标识,标明架空杆线管理人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2012年6月30日前,各通信类架空线管理人要自行及时清除过长接头盘留线圈(因接续工艺技术造成的余长,按本行业统一规范方式,2公里范围内线缆接头余长不能超过5米,并固定良好,保持美观,不得保留其余形式的盘留线圈)。
三、2012年6月30日前,各架空线管理人要将没有线缆搭挂的废弃线杆、废弃线缆及发现的擅自搭挂在杆架上的线缆清除;暂时不能清除的,由线杆管理人与线缆管理人签订管理协议,保障杆线安全有序;无法确定线缆管理人的,应当向属地区县市政市容委报告,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在接到报告20日内,依法组织清除。
四、在架空杆线全面排查期间,各架空线管理人要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杆线状态巡查,发现架空杆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公共安全或市容景观情况的,要立即进行处理,恢复正常状态;各区县市政市容委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立即督促架空线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整治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规定》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