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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一)经营者是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体育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和环保条件;
  (三)体育器材、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标准;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的有关证明;
  (五)从业人员接受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知识培训的证明或者执业资格证明;
  (六)符合项目要求的救护设施和救护人员的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证明等单位身份证明;
  (三)符合项目要求的场所、器材和设施的有关证明;
  (四)竞赛规程或者组织实施方案;
  (五)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急救措施及有关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人条件不符合《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填写《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表》有关内容,连同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认为申请人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二)认为申请人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求,或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填写《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审批表》,将材料连同书面理由转入告知程序;
  (三)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还应开展现场核查,填写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记录及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意见书。现场核查内容与程序应符合《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工作的审定人员对审查人员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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