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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各至少一名;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卫生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人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人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申请人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六)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
  第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工作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人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填写《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表》有关内容,连同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第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工作的审查人员对受理人员转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认为申请人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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