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有违法所得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3
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水平,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结合本市体育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含变更与延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许可(含变更与延续)、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所涉及体育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所涉及体育行政许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同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具体适用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第六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