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属的监察机关按照《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过罚明显不相当的;
(二)自由裁量行为显失公平的;
(三)采取不正当的裁量程序和方式的;
(四)对应作出自由裁量行为而消极不作为的;
(五)擅自增设裁量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实施自由裁量权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2
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不适应设施功能、用途的服务或违规出租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经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有违法所得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经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有违法所得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