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体法宣〔2012〕11号)
各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 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3. 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体育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体育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限等作出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基于有利于体育行政管理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具体按照《广州市体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附后)执行。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为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违法行为,经认定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执法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