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市场监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查车辆数量及其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对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状况、运价水平、平均利润等重要信息,及时引导并合理调控运力投放,努力实现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检查治理道路运输超员、超限和超载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异地经营3个月以上的营运车辆要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纳入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调控道路运输资源配置,调整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通过联合、连锁和兼并等形式组建战略联盟。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大力推进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切实改变道路运输经营主体小、散、弱的局面。
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及其专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道路运输及其专业协会要紧密联系道路运输业户和从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做好沟通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工作。
六、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
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59号),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道路运输本质安全建设。进一步强化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所有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对营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要求其配备专职人员全程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并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逐步推广道路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统一管理。督促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严格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客运站场要实施安全流程再造,严格安全管理制度。要研究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赔偿互助保障机制,增强道路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