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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8、已经获得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集体或个人,不再参加评选。

  9、经全总预审同意后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名单,将在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总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放《推荐审批表》。《推荐审批表》须于3月25日前,报市总经济工作部。

  三、推荐评选的要求

  1、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各级工会要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层层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

  2、要严格公示和监督,所有拟表彰对象,在有关媒体公示后,推荐单位要对有举报反映的候选对象认真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经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凡一时无法查清的,不作为推荐对象。

  3、初审报送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表,在上海工会网站www.shzgh.org下载,填写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电子邮箱:jjgzb@shzgh.org

  联系人:张夏美(负责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联系电话:63211939*4102

  联系人:田福宝(负责全国“工人先锋号”)

  联系电话:63211939*4112

  附件:企事业或企事业负责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候选对象相关信息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企事业或企事业负责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章)候选对象相关信息表
  区县局(产业)盖章:
单位是否建立工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是否建立职代会是否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是否签订集体合同2008年底劳动合同签订率(%)单位利润较2007年增长率(%)2008年企业职工人均收入其中一线职工人均收入2008年职工人均年收入较2007年的增长率(%)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是否为全体农民工参加综合保险单位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是否为职工参加互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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