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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6、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筹办奥运会、抗震救灾、抗冰抢险、迎世博等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努力工作、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的;

  9、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推荐评选的原则和方法

  1、推荐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应从上海市(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应从上海市(或省部级)劳模集体或贡献突出,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中产生;全国“工人先锋号”应从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状(班组)或上海市“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2、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要重视少数民族职工、女职工和农民工的推荐工作。

  3、鉴于名额有限,本市推荐的候选对象原则上从职工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代表性较强的地区和系统中推荐产生。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区县局(产业)工会,原则上限推荐1个候选个人或集体。推荐单位须于2月28日前,将推荐对象名单(《推荐表》)预报市总经济工作部。市总在预报候选对象的基础上,按照全总文件精神进行综合平衡。

  4、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对象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在本单位、本地区公示等民主程序。

  5、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区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是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对象是党政机关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对象是农民工的,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总工会或乡镇党委意见。

  6、凡违反党纪国法和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2006年以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计划生育超标;拖欠职工工资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对象。

  7、未组建工会和职代会、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未签订集体合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一线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用工行为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和谐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均不能作为推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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