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工总经〔2009〕40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荐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工发电〔2009〕16号)的精神,从今年起,除特殊情况外,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只授予先进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全国“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
2009年“五一”前夕,全总拟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状500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500名,全国“工人先锋号”1450个。
全总此次分配给上海的名额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企事业单位)16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57名,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在55%以上,科教人员不少于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6%(3名),农民工不少于5名,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超过1名,司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全国“工人先锋号”〔车间、工段、班组(科室)〕40个,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集体中,班组数量不得低于70%。
现就做好本市2009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全国“工人先锋号”获得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近年来获得过省部级表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为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2、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
3、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4、积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的;
5、关注“三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