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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设立区(县)级食品安全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并将所属部门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县)级财政安排。

  三、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条件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人实名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条件二,举报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或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非法使用违禁物质和销售含违禁物质的供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

  2.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3.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4.生产、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5.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7.无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和从事餐饮服务的;

  8.违法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或更改食品有效日期的;

  9.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10.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等劣质食用油脂或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行为的;

  11.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12.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13.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除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人,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外,其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举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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