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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五)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部门)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认真调查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和备案、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七)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涉及重大安全事项时持有一票否决权。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决策和指挥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内部工会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体系,落实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和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权益,用人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八)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一把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州(地、市)、县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工作应由政府常务或负责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分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各行业、各部门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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