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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沪工总经〔2009〕1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总工发〔2009〕22号)精神,为认真落实上海市各项赛务组织工作,进一步激发本市职工学技术、练技能的热情,促进职工技能素质的提高,现就本市组织参加第三届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工种

  上海将组队参加本次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8个工种的全部比赛:钳工(模具)、焊工、维修电工、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数控铣工、数控车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速录师。

  二、组队方式

  上海参赛组织将根据近年来上海市职业技能大赛的情况,选择并委托部分局、集团公司组成有关工种代表队,代表上海市参加全国比赛,本市不再举行预选赛。

  三、赛务组织

  各工种组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选拔或推荐等形式,抽调选手组成参赛代表队,于7-10月组织开展赛前集训,并根据决赛时间安排参加全国比赛。组队、集训、参赛等全部赛务工作由组队单位负责落实,上海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承办全国技能大赛工种决赛的,按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有关规定,由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具体赛务组织工作,由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和上海市组委会办公室分别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根据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决定,上海将承办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决赛。

  四、表彰激励

  全国大赛组委会表彰激励:获各工种决赛第1名的选手,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各工种决赛前5名的选手,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各工种决赛第6至20名的选手,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各工种决赛前20名的选手给予不同数额的奖金。单项工种决赛总分前3名的代表队颁发决赛团体名次奖杯,第4至10名的代表队颁发团体优胜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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