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指标任务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银安委发〔2012〕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及评分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及评分细则》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及评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目标责任管理,有效控制自治区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1〕155号)、《银川市绩效考评工作方案(修订)》(银党办发〔2011〕12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奖惩相结合。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二)实事求是。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分类分级管理。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考核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双重下达、双重考核。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管理考核的所有对象。
第五条 根据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安全生产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将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象分为两类(详见附件1)。
一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1人以上(含1人,下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直部门、垂管部门为一类考核单位。
二类单位: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安全死亡控制指标为零的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含二级局)。
第六条 一类单位按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两部分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控制指标50分,工作要求50分,基本分减去扣分加奖励分即为实际得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具体评分办法按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共性)(附件2)执行。
第七条 二类单位按控制指标和工作要求两部分进行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控制指标20分,工作要求80分,基本分减去扣分即加奖励分为实际得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具体评分办法按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个性)(附件3)执行。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市直部门、垂管部门考核赋分以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约束性指标为准,突破指标为0分,未突破指标的按照提炼的关键性量化条件进行赋分。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原则,部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较轻,不提炼量化指标,如自身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根据平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报送相关信息资料、订阅《安全生产报》、参加安委会会议等工作情况综合衡量进行赋分。
第九条 加分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申报,经市安委办(市安监局)核准后可奖励加分。
(一)获得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奖励表彰的加5分。
(二)下达1人以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市直部门连续三年未突破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加3分。
(三)下达1人以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市直部门连续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加3分。
(四)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控制考核指标每减少1人加2分;每季度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指标进度之内的加2分。
(五)获得市政府(市安委会)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加3分。
第十条 扣分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办(市安监局)核准后予以扣分。
(一)死亡控制指标为零的单位发生死亡1人以上事故或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事故的扣5分。
(二)发生迟报、漏报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谎报、瞒报事故的每起扣10分;
(三)发生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的扣5分;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扣5分;
(五)执法违法或执法发生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行政败诉的扣10分。
第十一条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单位负责人、分管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当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按照平时考核与季度考核、日常工作与指标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平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赋分,年底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汇总情况(含考核报告和汇总表)报市考核办。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可参照本细则进行;也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原则,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银川市安全生产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安委发〔200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川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象分类表
附件2: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共性)
附件3:银川市安全生产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个性)
附件1
银川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象分类表
类考核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3个
| 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贺兰县政府、永宁县政府、灵武市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
|
二类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0)
77个
|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21个):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政研室、市委老干部局、市委统战部、市编办、市委党校、市信访督办局、市档案局、银川晚报社、银川广播电视台、市委党史研究室、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机关工委。
市政府工作部门(29个):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民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旅游局。
市政府直属机构(13个):
市法制办、市地震局、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合作局、银西生态林管理处、市土地储备局、市代建办、市机关事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志办、市接待办。
自治区垂管机构(8个):
市工商局、市粮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电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邮政局。
群众团体(6个):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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