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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2、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其他排污者,超期1-5天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超期5-10天的,处以伍百元罚款;超期10天以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景观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关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2、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5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的;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和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触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的,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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