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其他排污者,超期1-5天的,处以一百元罚款;超期5-10天的,处以伍百元罚款;超期10天以上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银川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景观照明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关闭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一)不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期限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
2、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2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产生轻微后果的,处5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的;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和不良后果的,处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二)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
1、属经营性活动的,初次触犯的,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一定损失的,产生轻微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多次违反,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处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