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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细化标准的通知


  2、承担沿街(巷)开发建设改造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完成建筑物的拆迁和现场清理,未铺设人行道砖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危害情节轻微的,处以2000元罚款;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处以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损失,有预沉设施的,排水口设置符合要求的,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排水设施部分淤积或轻微损坏的,多次违法排水,没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长期违法排水,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排水造成严重堵塞或漫溢的,违法排水造成设施严重损坏的,不听劝阻,多次向城市排水设施违法排水的,处以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损坏城市照明设施后逃逸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情节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坏数量较多,两次以上违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恶劣,多次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00以上20000以上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5、擅自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一定后果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对公共安全、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人员伤亡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反,未造成一定后果的,并能主动纠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未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改变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初次违法,未产生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能主动清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行为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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