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4万元罚款;
3、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5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细化标准:
1、未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同意其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的,处3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3万元罚款;
3、对达不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工程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监理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处2万元罚款;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整改,同一监理单位第二次或二次以上违反本条,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
(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