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导评估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设为200分(其中水平评估100分、年度发展水平评估50分、县级自评30分、奖励20分),170分以上为优秀,150-169分为良好,120-149分为合格,11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督导评估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教育财政拨款没有达到“三个增长”,或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比例低于65%的;
2、挤占挪用教育专项经费、城市教育附加费或其他教育经费的;
3、未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信息技术教育发展专项经费、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的;
4、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在校生辍学率、15周岁和17周岁学业完成率、初中升学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等核心指标低于教育强县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验收指标的。
(四)督导评估事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
(五)对督导评估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六)自2012年起,实行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将视情向社会进行公布。
附件:1.银川市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
2.银川市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年度考核办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考评细则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银川市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八条关于“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的要求,银川市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