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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9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9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09医保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08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09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08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09年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计入标准 (元)

在职职工

34岁以下

140

35-44岁

280

45岁以上

420

退休人员

74岁以下

1120

75岁以上

1260



  二、关于城保“三项标准”
  2009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仍按2008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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