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2009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09医保年度(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下简称“三项标准”),以及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08医保年度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09医保年度,本市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08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具体标准见下表:
2009年医保年度城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 计入标准 (元)
|
在职职工
| 34岁以下
| 140
|
35-44岁
| 280
|
45岁以上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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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74岁以下
| 1120
|
75岁以上
| 1260
|
二、关于城保“三项标准”
2009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仍按2008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