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9〕2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研究,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4月1日起,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的审核、结算经办业务由原委托保险公司办理调整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无用人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由本人)凭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住院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等,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中涉及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禁止行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2009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医疗待遇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45号)的规定执行,为1500元。
2009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按照《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及沪劳保就〔2007〕4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的操作细则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lar_605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