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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

  2、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其最近一次连续缴费的起始月至出院日期所在月累计月份对应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综合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累计。

  3、外来从业人员在住院期间中断或停止缴纳综合保险费用的,按照其可享受综合保险待遇期,将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进行审核结算。

  4、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时,应核验其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如外来从业人员因参加原籍新农合等原因需取回收据原件的,区县医保中心在原件上加盖“综合保险基金已支付”章后,将收据原件交外来从业人员签收,并将收据复印件存档。

  5、区县医保中心自受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请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结算;对于高额医疗费用需市医保中心集中审核的,可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结算。

  ㈢ 办理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需提供的资料
  1、委托用人单位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 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样张见附表1);
  ⑵ 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⑶ 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
  ⑷ 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⑸ 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⑹ 住院医疗费清单;
  ⑺ 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单位代办人首次到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时,需提供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应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的银行开户行(限本市银行)及其帐号,加盖公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代办人应相对固定。更换代办人的,需重新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区县医保中心应按照《关于加强参保单位代办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2、 本人或家属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 外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样张见附表2);
  ⑵ 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家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 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⑷ 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
  ⑸ 住院医疗费清单;
  ⑹ 其他相关病史资料。

  3、申请结算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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