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复合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复合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医[2011]106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复合西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简称《药品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药品目录》内的西药组成的复合药品,且单个药品的剂型均已列入《药品目录》范围;

  (二)组成复合西药的价格不高于所有组成药品的价格之和。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合西药品种,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复合西药的简要情况说明;

  (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复合西药信息表》(见附件);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复合西药注册批件;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复合西药的使用说明书;

  (五)复合西药价格的证明文件资料,同时提交所组成药品相同质量层次药品的价格信息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报送材料的单位可登陆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表格下载栏下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复合西药信息表》(附件),完整填报复合西药的药品相关信息,并将填报的信息表文档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hb@smiaac.sh.cn。

  报送的复合西药信息表(需为打印稿)以及其他书面报送材料,一式二份,并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四、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对复合西药品种名称、剂型和价格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复合西药列入《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按照主要组成药的乙类药品支付比例执行;限定支付内容原则上按照主要组成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比例和限定支付内容通过专家评审确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