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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增强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感。改革的重点是集体净资产达到一定数额且具备较好改制条件的村及各区县自行确定的试点村。暂不具备改制条件的村,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具备条件后适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注重改制质量,重点抓好清产核资、设置股权、量化股份、建章立制等主要工作环节,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在政策上予以扶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四)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实行农资综合补贴与农资价格上涨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水稻、绿叶菜等主要农产品的农资价格与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行联动挂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建立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区县奖励补助制度,结合本市确定的主要农产品最低生产保有量,对粮油、生猪、奶牛、蔬菜、家禽、淡水鱼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区县实行奖励补助,保障食品供应安全。逐步取消规划农业地区农业建设项目的乡镇资金配套。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完善补贴办法,落实农户补贴的银行专户,实施“一折通”,加大填报、批准、发放三个环节的公示和监督检查力度。抓紧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加快形成有利于保护基本农田、水源地、公益林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

  (五)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坚持为“三农”和小企业服务的原则,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搞好村镇银行试点,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开发针对专业农民的生产性小额贷款产品,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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