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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对除青龙镇、马圈子镇以外的23个乡镇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

  1.收支统管。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税务部门在乡镇辖区内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集中上缴县金库。乡镇支出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和时间进度进行拨付。

  2.核定支出。乡镇人员经费按乡镇年初实有人数和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测算核定;乡镇正常公用经费(含公用取暖费)按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年人均5000元、离退休人数年人均1000元的标准核定;车辆运行及维修费用每个乡镇按2辆核定,每辆车年包干费用30000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补助村级支出根据政策标准核定。体制执行期间,编制内增人及政策性增资由县财政统一核定拨付。

  3.收入激励。为解决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问题,强化税源监管,发挥乡镇协税护税作用,县政府以2010年乡镇实际征收入库数为测算基数,剔除一次性税收后,综合考虑税源增减变动因素,按各税种分享比例,下达指导性收入计划。乡镇所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营业税的80%、资源税的20%、企业所得税的10%、个人所得税的20%、耕地占用税的70%划归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100%划归乡镇。

  年度内完成指导性收入计划的,固定税源超收部分80%奖励乡镇,引进总部经济的乡镇级收入全额奖励乡镇。返还资金主要用于消化债务、弥补经费不足和事业发展支出;未完成指导性收入计划的,县财政只保证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

  4.节支留用。乡镇核定支出后,对通过严格管理、压减人员、厉行节约等措施节省下来的资金由乡镇自主支配使用。

  二、相关政策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发〔2011〕30号)精神,对乡镇牵头招商引资的项目,经县政府审核确定税源归属为县级的,其实现的乡镇级收入的50%奖励项目引进乡镇;税源归属为乡镇级,项目坐落其他乡镇的,其实现的乡镇级收入的70%奖励引进项目乡镇,30%奖励项目坐落地乡镇。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乡镇,其实现的乡镇级收入经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后全部返还乡镇。

  (二)为增强乡镇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清理征收工作的通知》(青财〔2011〕102号)精神,对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清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乡镇,实行“三七分成”的激励政策,即各乡镇辖区内实际征收入库的耕地占用税的70%奖励乡镇。凡县属及以上企业、建筑房地产、承秦高速公路以及县级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清理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留归县本级,乡镇不参与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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