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6.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7.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违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
8.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
9.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10.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设施、特种设备、场内机动车、住宿餐饮场所、安全设施、用电用气、安全出口、安全防护、安全标志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
11.校车。无营运资质非法载运学生以及其他违反《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根据各自实际,确定本行业、本系统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自2012年4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