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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办法》、《银川市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托养机构对托养协议将满但托养人员病情没有好转,认为要继续留院救治的,应在协议期满前60日告知监护人,做好协议续签和费用结算等准备工作。没有在规定时间告知的,不得终止救治或将托养人送回;监护人在得到告知后,没有及时进行协议续签和费用结算的,视为默认,原订协议自然生效,在已延长的协议期内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不按时接回病情稳定或治愈的托养人的,托养机构可通过诉讼程序或向送养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领导与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保障资金落实。各乡(镇)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托养范围要求,严格审查,坚持标准。对随意放宽条件、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侵犯托养人人身权利或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监护人为规避赡(扶、抚)养法律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履行监护义务致使托养人滞留托养机构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已支付的救助资金;各托养机构,对托养人不进行认真救治,殴打虐待托养人、搭车开药、过度救治(延长托养时间或过度用药)、虚列费用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民政部门可取消其托养定点资格,拒绝支付托养人救治以外的费用;各级民政、财政、人社、残联、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协作,保证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工作顺利进行。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为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保障体系,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让老年人都能够安享幸福晚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09]1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银川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80岁以上无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含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均属于津贴发放对象

  二、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现行政策中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是80-89周岁为每人每月255元,90-99周岁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高龄老年人津贴是80-89周岁为每人每月110元,90-99周岁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的城乡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50元。

  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后,取消城乡差别,实行城乡一体化,农村高龄老年人津贴参照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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